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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原產地證明 Form E與Form D,降低東協與中國貿易的關稅成本?

by | 06-18-2025 | 部落格

隨著中國加一策略推動以及地緣政治局勢持續變化,全球供應鏈正在加速轉型,中國與東協之間的貿易預計將持續增長。這為該區域的企業帶來嶄新的機會,同時伴隨著更多挑戰。在這樣的情勢下,了解如何善用自由貿易協定,將成為企業維持競爭力的關鍵。透過有效運用協定,企業不僅能降低成本、加快通關,亦能在緊密且競爭激烈的市場中搶占先機。

東協區域內貿易與中國 – 東協貿易

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於1967年由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成立,旨在促進區域和平與合作。其後,汶萊、越南、寮國、緬甸與柬埔寨陸續加入,成員國總數為十。

為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東協於1992年啟動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旨在降低關稅,提升整體區域的競爭力。自此之後,東協 (東盟) 各國之間的貿易穩定成長,充分展現出AFTA對該區經濟的重要性。

 

China ASEAN Trade TW

 

在既有的成就基礎上,東協於2002年邁出拓展區域外貿易關係重要的一步,與中國簽署建立中國 – 東協自由貿易區(ACFTA)。該自由貿易區於2010年正式於東協六國(汶萊、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與泰國)生效。其餘成員國 – 柬埔寨、寮國、緬甸與越南則在之後陸續加入,於2015年全面實現關稅減免。

ACFTA大幅降低甚至消除了數千項產品的關稅,使其成為亞洲最具規模及影響力的貿易協定之一。自2000年初期以來,中國與東協(東盟)之間的貿易總額已成長超過20倍,突顯出這項夥伴關係對該區經濟成長的影響力。

Key Elements of ACFTA TW

 

 

善用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Form D與Form E

在東協區域內或東協與中國之間進行貨物運輸時,企業可透過兩項關鍵文件享有進口關稅減免:原產地證明Form D與Form E(以下以英文代稱)。這兩者皆為原產地證明,用以證明貨品符合各自自由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以取得關稅優惠的資格。

  • Form D適用於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當商品在某一東協(東盟)成員國製造並出口至另一個東協國家時,須使用此表格,以證明原產地以享有關稅優惠。
  • Form E適用於中國 – 東協自由貿易區(ACFTA)。涵蓋中國與任何東協國家之間的貿易,無論是由東協出口至中國,或是由中國出口至東協,皆可使用此表格以申請關稅優惠。

範例:一間中國電子產品製造商出口其他歸類於HS編碼:7419.80.90的銅製品至泰國。

  • 一般關稅稅率:10%
  • ACFTA關稅優惠稅率:0%

只要符合 「PE」準則(即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或區域價值內容至少達40%),出口商即可申請Form E原產地證明。泰國進口商在報關時提交該證明,即可將關稅從原定的10%降至0%。若未提供Form E,進口商則需支付全額關稅,不僅會導致成本上升,也可能會因補件或審查流程而導致通關延誤。

 

 

經由轉運中心運輸: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Form E 與Form D

有時候,貨物會先經過轉運中心再運往最終目的地。在這種情況下,目的地海關可能需要額外驗證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性,因為提單或空運提單上所記載的起運地,可能是轉運地,而非實際出口國。

這正是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 Form D或Form E發揮關鍵作用的地方。當貨物從一個東協國家或中國出口,經由第三國重新出口至另一個ACFTA成員國,且貨品在整個過程中未經加工或改變時,便可使用此類證明。

範例:有一批貨物由中國運往新加坡,在當地短暫存儲後,再出口至馬來西亞。在這個情況下,新加坡海關可以簽發一份Back-to-Back Form E,證明該貨物仍屬中國原產,使馬來西亞的進口商能享有優惠關稅待遇。

 

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Form D或Form E皆必須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 貨物必須保持未加工狀態(不得重新包裝、貼標或進行任何改動)。
  • 貨物在轉運過程中必須儲存於保稅倉庫或自由貿易區內。
  • 貨物必須附有出口國簽發的原始原產地證明Form E。
  • 原產地證明須由轉運國的主管機關簽發,例如在新加坡就必須由新加坡海關簽發。

案例研究 1

中菲行的一位客戶有緊急將大量貨物由中國上海運往馬來西亞新山的需求。由於上海與新山之間的空運艙位有限,中菲行安排部分貨物經由新加坡轉運,再以陸運跨境運達至新山。因為使用該轉運路線,客戶需向新加坡海關申請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Form E,以便貨物能順利進入新山並符合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ACFTA)關稅優惠的資格。該步驟是確保通關順利以及降低進口成本的關鍵之一。

應避免的常見錯誤

  • 原始Form D或Form E資訊錯誤:務必確保原始證明、商業發票與裝箱單等文件內容一致,任何不符皆有可能導致海關拒絕或喪失關稅優惠。
  • 使用已過期的原始Form EBack-to-Back Form D或Form E皆須於原始證明有效期限內簽發。
  • 在倉儲期間變更或重新包貨物:貨物在倉儲期間不得進行任何變更,以維持其FTA的原產地資格。
  • 使用未經核准的倉庫或簽發機構:務必使用經官方認可的保稅倉庫與正式授權的簽發機構,以符合法規要求。

案例研究 2

一家跨國企業在印尼設有製造工廠,並於越南設立區域物流配送中心。由於商品產地為印尼,該企業透過由印尼簽發原產地證明。原計畫從越南的物流中心將產品運往泰國,並透過Back-to-Back Form D申請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的關稅優惠。然而,由於該筆交易是經由該企業設於新加坡的區域辦公室開立發票,商業文件上所標示的原產地為新加坡,與原始Form D上所標示的印尼不一致。此類產地與文件資訊不一致的情況,導致該Back-to-Back Form D遭海關拒絕,最終喪失AFTA的關稅優惠資格。

 

提升您的東協 – 中國貿易實力

充分了解原產地證明(Form E、Form D)對於在東協區域內以及東協與中國之間進行貿易的企業至關重要。正確運用上述證明,能讓企業享有AFTA和ACFTA的關稅優惠,降低成本以及避免通關延誤。無論是直接出貨還是涉及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的複雜運輸路線,細節把控與遵守原產地規則皆是跨境貿易順利的最佳關鍵。想要優化供應鏈,充分發揮自由貿易協定的優勢?請立即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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